巴彦淖尔市学生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巴彦淖尔市学生联合会是市委领导下的全市高等学校学生会和中等学校学生会的联合组织。
第二条 本会接受市团委的指导和帮助。
第三条 本会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并作为团体会员参加内蒙古学生联合会,同时作为团体会员参加巴彦淖尔市青年联合会。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和任务: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同学成为热爱祖国,适应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要求的合格人才。
(1)发挥作为党和政府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维护全市人民总体利益的前提下,代表和维护广大同学的具体利益,及时了解和反映广大同学的愿望和要求,帮助同学解决实际困难,维护同学的合法权益。
(2)引导广大学生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积极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广大同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思想觉悟。
⑶倡导和组织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和社会服务,努力为同学服务。
⑷增进各地区、各民族同学的团结。发展与周边盟市及区内外学联的联系,通过广泛交流互动,在全市大中专学生中形成热爱巴彦淖尔、宣传巴彦淖尔的良好氛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国民教育体系中的全日制高等学校的学生会、中等学校的学生会,承认本会章程,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对本会工作有讨论、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2、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有要求本会提供信息、联络、权益保障等各方面服务的权利;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定的义务,依照规定交纳会费的义务。
4、有接受本会协调和指导的义务。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八条 本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市委的正确领导和团市委的具体指导下,依照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本组织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市学联代表大会。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
市学联代表大会的职权:
1、审议和批准市学联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2、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
3、修改本会的章程;
4、选举市学联主席团;
5、讨论和决定应由市学联代表大会议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市学联主席团由当选的会员单位派出代表组成。主席团的工作由主席团推选的驻会执行主席主持。主席团各单位有权对自己所派代表进行更换,但需提交市学联主席团备案。主席团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两次,由驻会执行主席召集。
主席团的职权:
1、召集市学联代表大会;
2、在市学联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市学联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市学联的重大问题;
3、聘请和解聘市学联秘书长、副秘书长;
4、每年推选主席团驻会执行主席1一2名,在学联秘书处驻会工作,任期一年;
5、任命学联负责人;
6 、检查、监督秘书处工作。
第十一条 市学联秘书处是市学联的日常工作机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执行市学联代表大会和主席团的决议和决定,负责市学联的日常工作,管理市学联的经费和财产,在市学联主席团闭会期间,受主席团的委托,可对外代表巴彦淖尔市学生联合会。
第四章 校学生会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学生会和中等学校学生会是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凡正式注册的中国学生,不分民族、性别、宗教信仰,通过团总支、支部推荐,班级民主测评,均可成为学生会会员。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学生会和中等学校学生会必须坚持接受党的领导和团的指导帮助。必须坚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为广大同学在改革开放的实践中健康成才服务的宗旨。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各自的章程,通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履行自己的职能,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活动,优化成才环境,使学生会真正成为广大同学联系党、政府和学校的桥梁纽带,成为广大同学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渠道,成为同学学习社会主义民主的场所。
第十四条 校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校学生代表大会,一般1—2年举行一次,由校学生会召集。代表大会审议和决定学生会的工作;修改学生会章程;选举学生会委员会。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可成立常设工作机构,亦可根据实际需要成立自律监察机构。学生会可聘任秘书长协助工作。
第十五条 巴彦淖尔市的高等学校和中等学校,其组织机构可参照本章程第十四条,根据具体情况设立。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巴彦淖尔市学生联合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