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单位、选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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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选举单位
团代表大会的代表是由团的下级组织选举产生的。按照上一级团组织分配的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选举本地区(单位)出席上一级团代表大会代表的单位(组织),称为选举单位。
选举单位的划分由召集团代表大会的团的委员会按其所辖团组织状况确定。县以上地方各级团代表大会的代表,应由所辖团组织召开团代表大会或团代表会议、团员大会选举产生。基层团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所辖团组织召开团员大会或团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选举办法
是对于一次选举的组织方式、选举对象、选举形式、被选举人当选原则、划票方法等有关选举问题的具体规定。每次选举,由于选举的范围、对象等不同,所以每次选举都要制定相应的选举办法。团内选举办法由选举工作机构依照团章中关于团内民主选举的基本原则及有关规定拟定,经选举人表决通过后生效。表决前,允许选举人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对选举办法进行审议,并进行修改。选举办法一经通过,就具有法规效力。
三、无记名投票
也叫秘密投票,即选举人在投票选举时,不公开自己的姓名,亲自书写选票,亲自把选票投入密封的票箱,选谁与不选谁,不让别人知道,事后也无法查知。这种投票方式能较好地保证选举人自由地表达意志,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选择。团章规定,团内选举必须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四、监票人与计票人
监票人,指进行选举时,对投票选举进行监督的人员。在团内选举中,必须设监票人,必要时可以设总监票人,对投票选举全过程包括清点选举人数、发放选票、投票、计票等进行监督。监票人由各代表团(组)或全体团员提名,经大会(全委会)表决通过。已作为该次选举候选人的不得当监票人。
计票人,指进行选举时,清点和计算选票的人员。在团内选举中,必须设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负责清点选举人数,发放选票,清点收回选票,计算选票等。计票人由团员推荐或选举工作机构指定。
五、有效票与无效票
有效票,指进行选举时收回的选票中符合既定要求的选票。在团内选举中,在整个选举过程符合规定程序,选举有效的前提下,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
无效票,又称废票。指进行选举时收回的选票中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选票。在团内选举中,发生以下几种情况可确认为无效票:一是选票上所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二是选票上选举人表达意愿的符合不符合选举办法的规定,填写不规范且无法辨认的选票为无效票。
六、选举有效与选举无效
选举有效,是对选举给予肯定的一种表述。在团内选举中,在整个选举过程符合规定程序、选举有效的前提下,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即可认定选举有效。
选举无效,是对选举给予否定的一种表述。进行团内选举时,没有达到有效人数,或者违反选举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事,或者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均可认定选举无效,必须重新组织选举。
七、委员与候补委员
委员,在团内指团的各级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团章》规定,团的各级委员会委员都必须经过选举产生。团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中的专职团干部调离团的岗位,其委员职务自行卸免。委员缺额由候补委员按得票多少依次抵补,卸免和递补须经全会确定。
候补委员,在团内指在团的中央委员会或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出缺时,能递补为委员的人员。根据《团章》规定,委员缺额由候补委员按得票多少依次递补。候补委员在全体委员会上有发言权,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