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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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选举权
即参加选举的权利。团员的选举权是指每个团员(除正在受留团察看处分的团员)都有参加团组织的选举活动,选举团的委员会成员或出席上级团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在团内,从团的支部委员到团的中央委员,从基层团代表大会的代表到团的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都必须经过团员或团员代表选举产生。
团员的选举权具体体现在以下4个方面:一是提名权。团员大会或团代表大会在酝酿讨论候选人名单时,团员(代表)有权向大会推荐候选人,同时,有权要求改变候选人名单。会议领导机构应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名单。二是咨询权。团员(代表)在选举活动中,有权对候选人的情况向大会工作机构提出咨询,大会工作机构应如实向选举人介绍每个候选人的情况。三是选择权。团员(代表)在选举中,对于大会确定的候选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表示赞成、不赞成,表示不赞成时,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或强迫团员(代表)进行选举。四是对选举全过程的监督权。团内选举工作必须接受团员(代表)的监督;团员(代表)如发现不符合选举规则、不按选举程序办事的情况,有权向大会提出质疑,有权向上级团的组织反映,上级团组织应及时查处并予以纠正。
二、被选举权
是指每个团员(除正在受留团察看处分的团员)只要他得到大多数人的信任,在团内选举活动中,都有被提名为候选人,被选为团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团的各级委员会成员的权利。
三、表决权
是指每个团员(除正在受留团察看处分的团员)在通过组织决议、决定和接收新团员、处分犯错误团员时,都有表示自己意见的权利。团员在行使自己的表决权时,可以表示赞成、反对,也可以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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